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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能否独立存在的角度可以将合同区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从属于其他合同即主合同而存在...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是保证借款到时能够归还的一个辅合同。 借款合同如果无效,抵押合同当然无效。但是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则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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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能否独立存在的角度可以将合同区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从属于其他合同即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中债权的实现,没有主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即无所谓担保,因此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随着主合同产生、变更和消灭,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 从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来看,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借款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借款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或者主合同的担保条款。担保合同可以包括担保函。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没有明确规定出借人对该标的物的拍卖价款是否有优先受偿权,这导致了司法实践的裁判观点亦有所不同。本书作者检索了8个案例,明确认为出借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案例有2个,明确认为出借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案例有1个,另有5个案例对这一问题不置可否,只是强调出借人可以对该标的物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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