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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说明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必须与使用人就该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签订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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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关于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相关知识由上可知。
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这就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因此,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报送备案时,许可人应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按照规定缴纳备案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送合同备案:变更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的;变更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的;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人名义变更的;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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