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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它公诉案件立案后,无论双方是否谅解,案件都不可撤销,派出所更是没有撤销案件的权力。双方达成谅解后,可以将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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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已到法院,如果该案件为刑事自诉案件,那么对方能够撤诉。如果为公诉案件,一般是不能撤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遇到被害人谅解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若遇到取得谅解的情形,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例如: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可以,也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1、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告、起诉、报告、投降材料,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得立案,并通知起诉人不立案的原因。如果被告拒绝接受,他可以申请复议。2、向人民检察院反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能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民法院有权向被害人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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