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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股东资格确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公司对股权转让有审核是否合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可视为公司对股权转让...
对于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的新股东出资时间问题,很多人存在误区。 一般分为两种观点:其一是以新股东交付转让价款时间为新股东出资时间;其二是以原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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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书通常由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撰写,没有统一格式。股权确认实质上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我国公司实践中,由于公司设立和运作不规范,存在大量股东资格认定难题。对此,司法机关及理论界存在相互对立的认识,依据不同的认定标准,通常会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因此,需要制定规范的公司股权确认书,并从理论中抽象出适用于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准则,以解决股东资格认定难题。 一般来说,无论股东是依据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都应具备七大一般特征:股东签署公司章程、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依法登记于工商部门、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股东记入股东名册、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股东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因此,公司股权确认书应规范地写明公司相关信息、认股股东的信息以及认股份额,并加盖公章。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成立公司应由股东签订协议,足额出资,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才能说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据此,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原则上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时应为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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