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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基本农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征收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一般需由国务院...
1、征收基本农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征收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一般需由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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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基本农田的征收应当由国务院进行批准。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1、征收基本农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征收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一般需由国务院批准。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1、征收基本农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征收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一般需由国务院批准。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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