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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你没有问清楚。私刻公章罪是一项刑法规定的罪名,是否构成该罪要看具体情节。严格来说,公司成立之前,也就是在颁发营业执照之前是不能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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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 一、天津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法律对于合同专用章的数量没有进行限定,如果一个公司根据公司需要刻两个以上的,经合法手续后备案的,属于合法行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多个合同专用章使用,但是需要注意合同专用章的名称、式样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我国目前对于公章的刻制、运用和管理的规定相对较少,尤其是高层级的规定只有国务院1999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其它规定一般分散在各地的法律法规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章等)。),在名称和风格上应与单位的正式印章不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本规定对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只要求在名称和风格上与单位的正式印章不同,只有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刻制,合同专用章的刻制数量没有限制。因此,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多个合同专用章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专用章的名称和风格应与本单位的正式印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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