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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
1、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婚后实际取得或婚后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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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第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第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 第七,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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