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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根据章程规定事由、会决议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监制。《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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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二)典当行章程;(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过程中需要批准的事项,XX应当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有关重大事项,XX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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