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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应提交物证。如果确实很难提交原件或原件,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和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中...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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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鉴定人的其他资料;(二)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三)证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五)对证人、鉴定人的补助;(六)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2、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3、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
一般遗嘱分为口头遗嘱、书面遗嘱。书面遗嘱又分为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口头遗嘱除非是事出紧急、书面形式来不及的情况下,立遗嘱者可在两个以上非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下方可采用,且紧急事件一消失,就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当然排除立遗嘱人已死亡的情况。书面遗嘱中的公证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所立的遗嘱,是效力最高的遗嘱,基本不用其他证人和证据加以证明。另外一种遗嘱,虽然是书面形式,但未经公证机关公证,这种遗嘱同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同时存在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则该类遗嘱在效力上无法与公证遗嘱对抗,一定是公证遗嘱有效,而该非公证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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