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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地下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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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收集、整理的专家和公众意见,以及吸收采纳情况和理由附具报送的审批材料中。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集中建设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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