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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形成多功能、多层次、国际化金融市场体系的要求,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货币、外汇、债券、股票、商品期货...
本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吸引国际会展资源,促进上海发展成为国际会展中心城市。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会展业相关标准,建立以会展企业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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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推动与港澳台地区、国内其他地区在贸易领域的合作交流,完善与长三角地区的经贸合作联动机制。本市加强与其他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励贸易企业、贸易促进机构、投资促进机构、贸易研究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支持其在境外设立贸易营销、促进、研究等机构。
本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品牌培育中心等具有贸易营运和管理功能的贸易型总部。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贸易型总部,在通关流程、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财政、合作交流等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贸易型总部认定标准、优惠措施,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合作交流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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