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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上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固定资产是房产,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果转让的固定资产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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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无偿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只要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为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要求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股权转让收入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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