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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2、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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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发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一般认为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分期”是指买受人将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总价款分三次以上向出卖人支付。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前或与之同时,买受人已支付了首期或多期款项,则余下的分期至少还有两期。按照法律规定,买受人与出卖人不得约定即使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可以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使用费。针对使用费数额标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九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同时,若双方约定了扣留已受领价金的条款,应对其进行公平性审查。被扣留的价金数额应以标的物使用费和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之和为限,双方约定的扣留数额超出以上限额的,有失公平,对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对出卖人请求提前支付全部价款的特别约定的上述限制,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限制、排队或者违反这些限制,否则可以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是,需要指出,并非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就会导致合同无效,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对保护买受人利益更为有利,则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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