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
关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第258条这样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男女双方有且只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重婚的情形如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关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第258条这样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男女双方有且只有进行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夫妻,互为配偶。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结婚的人,其实重婚罪的认定。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重婚犯罪的立法,意在通过刑罚手段来保障配偶一方与对方同居的权利不受侵犯,其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指发生在夫妻(或配偶)之间受法律调整的特定人身和财产关系。其中“夫妻同居”是夫妻之间特有和本质的义务,也是夫妻关系得以维系的基本要件。然而在现实中,以登记结婚形式出现的重婚是极少的,侵犯婚姻关系的主要行为是非法同居。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重婚现象各不相同,如果按照以上规定,听听重婚罪。受害方当事人想要取得对方重婚罪的证据,是难上加难。首先要取得婚姻对方与他人同居生活的证据,普通的书证基本上无法取得到,更没有人去给做这方面的证人证言。另一有效的证据就是对非法同居的地点、人物进行拍照和录像了,虽然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及人身权利,但此行为是用以对抗更深层次的重婚犯罪,我不知道重婚罪怎么判刑。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同时,也可请求侦察机关进行调查,采取对非法同居者进行询问及走访附近居民等手段。总体来说,虽然较一般的案件取证困难很大,同居的证据基本上能够得到。其次就要证明,其同居生活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的焦点就在这,规定的明确,却无法操作,这是个抽象的只有语言证明的事实,是其他证据手段无法证明的。现实生活中重婚者基本上不会对外宣称夫妻关系的,对亲戚朋友也会尽可能回避,同居地点附近的人知道的更少。即使有人知道,或者很多人知道,要想取得法律上认可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人证言,基本上做不到。首先同居者自己不会承认,其次“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占据着现实公民的脑海,并且涉及到犯罪的事实面前,证人证言的份量又显得那么轻微。更有很多非法同居者有了他们自己的子女,受害方也从医院或其他手段得到了此情况的证据,但受“以夫妻名义”的制约,公安机关也束手无策,并且在婚姻关系取证方面,公安机关常常出现“不作为”的现象。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关于构成重婚的同居,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只要同居者有了子女,无论同居时间长短,即可构成重婚。男女二人同居,并且生有子女,这是想当然的夫妻、家庭关系,不应当苛求“夫妻名义”了。同时就重婚罪而言,以夫妻同居为核心内容的夫妻关系是其保护的直接客体。之所以对“同居者”定罪处罚,是因为其行为侵犯了合法婚姻一方配偶的“同居权利”,是侵犯了刑法规定的该罪所保护的客体。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尽早出台对重婚犯罪的更具体、可操作性的解释。以上不妥之处,不吝赐教,共同进步。重婚罪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1、书证,比如:保证书、情书,同居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等2、物证,比如:照片、礼物等。3、视听资料,比如,录像带,电话(包括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短信,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能够了解重婚事实的知情人范围主要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双方同事、邻居之间。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自己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大多数人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具体罪名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比如说存在重婚罪是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和第三者再次登记结婚,或者和第三者以夫妻名共同生活,并不一定出轨就会构成重婚罪。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1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376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