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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就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这种行为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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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就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这种行为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继续作恶,危害社会,因此,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予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包庇者实施犯罪之后,并且事先没有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又包庇的,则属于帮助犯,以共同犯罪论处。事中通谋也属于事先通谋,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按照本罪处罚。
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一般应判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应当依照本罪的量刑规定从重处罚。
既遂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刑事责任追究: 1、犯本罪既遂的,一般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责任; 2、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3、缉毒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其刑事责任应从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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