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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离婚的条件

2021-01-27
男方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关于上述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女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不受限制。双方自愿离婚应允许。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确有必要”主要有两种情形: A.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等; B.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 如上述情况为女方所不争执或已经查明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上述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首先,它并未否定男方的离婚请求,只是推迟其提出离婚的时间。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其次,在上述期间受理的案件,不论是由女方提出的,还是作为例外情况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处理,仍应注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判决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的,查明舒适后,第二审法院应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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