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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吗?

2022-02-06
你看一下,是否符合以下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裁定既包括二审生效判决、裁定,也包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而且,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用抵押物偿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判决书或调解书行使优先权时,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方式改变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也不需要用裁定书加以认可。如果债权人据以行使优先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由作出判决或调解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果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变更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但当事人不能对此裁定申请再审,亦不涉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问题,对于人民检察院坚持抗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2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的5种法定的事由,鉴于比较复杂,在下文详细阐述。3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超逾法定期限的,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必一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方能立案。这一点与本院提起再审程序不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即最后的决定权在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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