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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
业主大会按照下列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确认;(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确认;(三)业主大会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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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证。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应当以建设项目工程决算金额为准;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无法提供工程决算报告的,可以以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明确的合同造价作为预交物业保修金的基数,并根据工程决算报告提请结算最终金额。物业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称保修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不同的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项目,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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