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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程。各级税务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参照本规程相关规定执行。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
税务机关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举证的,以及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应当分别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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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局应当成立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可以与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合署办公。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条件,确保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行政应诉工作,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工作小组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并提交书面意见,结合相关证据和依据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并办理移交手续。证据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或者办理流程进行编号排列,并编制目录。案件办理完结后,证据原件应当退回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工作小组的其他事务。
答辩状应当清晰明了,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说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答辩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答辩人以及被答辩人的基本信息;(二)明确的答辩请求;(三)被诉行政行为的名称、文号、内容、作出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时间以及送达情况;(四)主体资格以及依据;(五)执法程序以及依据;(六)认定的事实以及证据;(七)适用依据的名称以及条款;(八)其他有关的问题或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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