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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 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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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父母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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