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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未做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须经县以上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施行手术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节育手术常规》,保护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在计划手术中出现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应当给予治疗。治疗期间由受术者所在单位照发工资。无职业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除有禁忌症者外,已有一个孩子的,夫妻一方应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以上孩子的,一方应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施行绝育手术后,死亡或符合本条例规定允许再一个孩子的,由本人申请,经县、市、区管理部门批准,可免费施行复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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