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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范X

2022-08-14
201X年X月XX日,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经营的XX区XX大药房进行检查时,认定申请人销售的米次仁舒诺胶囊、抗骨质疏松高钙片、绿晶灵牌轻畅颗粒和六十六味地黄刃涉嫌为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201X年X月XX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自X)食药罚决【201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经申请人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贵局撤销了《(自X)食药罚决【201X】XX号处罚决定书》,此后,被申请人根据同一事实又做出了《(自X)食药罚决【201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没收米次仁舒诺胶囊、抗骨质疏松高钙片、绿晶灵牌轻畅颗粒共5盒;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5万元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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