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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
除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以外的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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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市房地局于1997年6月正式出台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该办法对16个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规定了收费标准及与之相适应的服务标准。其中使用人(住户个人)交费项目为: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保洁费、保安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车辆存车费(自行车)、机动车存车费6项;产权人交费项目为:管理费、小修费、中修费、绿化费、化粪池清掏费、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10个项目。 使用人按月交纳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保洁费:2至5元/户,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物价局制定; 保安费:3至5元/户; 五费统收服务费:1元/户;装修垃圾外运费20元/间;自行车存车费各区县自定。 产权人按年交费,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绿化费:0.55元/平方米; 化粪池清掏费:0.30元/平方米;管理费:2.4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2.82元/平方米(乙级住宅);3.50元/平方米(甲级住宅); 2.36元/平方米(普通住宅);3.54元/平方米(乙级住宅);4.72元/平方米(甲级住宅)。(其中房屋公共部位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5.42元/平方米(普通住宅);7.06元/平方米(乙级住宅);8.19元/平方米(甲级住宅)。(其中房屋公共部位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1元/平方米; 属高层住宅的,产权人还应承担电梯、水泵的运行维护费用;因市物价局规定的电梯、水泵运行费用标准是按每部、每组计算的,具体到每户应交纳的费用标准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摊。分摊公式为:某户应分摊的电梯费用=(楼内电梯总费用/楼区内总建筑面积)×某户建筑面积。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议定。 上述收费标准中不含税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费用,应将5.5%的营业税费加进去。
关于居民住宅采暖收费的若干规定 沈供暖[2003]17号 各区供暖办、供热单位 为严格贯彻《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采暖守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市政府倪难度供热工作目标的完成,根据收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居民住宅采暖费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1、对已经办理正式破产手续的企业,其原企业陈欠的采暖费,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书的相关内容执行,供热单位不应向用户收缴其企业破产前的陈欠采暖费。 2、对于当年经市、区政府认定为不具备缴纳采暖费能力的企业,其企业陈欠的采暖费,暂作“挂帐”处理。企业和职工在按比例规定交纳的当年采暖费,供热企业要保证开拴供热。对职工先期垫付的当年全额采暖费,供热企业按当年的供暖补贴比例予以退还。 3、对“低保户”或“救助户”,凡属于所在单位陈欠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继续向用户所在单位依法追缴,不得向“低保户”或“救助户”追缴。 4、对已经买断工龄、并轨等与原企业(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在按有关安置规定办理手续后,应由个人承担采暖费,属于原企业(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职工买断,并轨等脱离劳动关系前企业(单位)依法追缴。 5、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前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承担采暖费单位依法追缴,转移接收单位只负责转移后的采暖费。 6、对当年实行分户供热改造的用户,在其为所在企业(或单位)垫付当年和交纳一年陈欠采暖费后,供热单位要给予开拴供暖,自分户供热改造后的第二年开始,用户按《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规定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继续依法向用户所在企业(单位)追缴剩余的陈欠采暖费。对属于用户个人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可采取逐年清缴的办法处理。 7、对在采暖期中不采暖的分户供热用户,应提前向相关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保证室内供热设备完好,对因室内公用设施保护不当,造成相邻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担负赔偿责任。 8、对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在停止供热并拆除相应的装置后,提出恢复供热要求时,用户应承担恢复供热装置所发生的施工费用。 9、对2001年11月以前进行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采暖用户,其原房主所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要依法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入住之日起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原房主由陈欠采暖费等为由拒绝同新房主补签供热合同,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房主没有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必须通知其补签供热合同。 10、对在2001年11月以后进行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采暖用户,应按《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中第23条的规定,必须与供热企业结清陈欠采暖费,并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对不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新房主负责追缴陈欠的采暖费。 1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了规范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秩序,1998年10月市物价局、原市房地局出台了《北京市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其中规定:高档住宅(包括公寓和别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价,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按照经市房地局核准的《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标准执行,即要求开发商在售房前明示物业管理费用价格,杜绝事后纠纷。目前市场上高级公寓的物业管理费从2元-20多元/月平方米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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