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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一)财政投入。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二)社会捐助和各种形式的赞助。大病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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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下列费用纳入大病资金支付范围:(一)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二)符合统筹支付范围、个人按照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三)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个人按照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创新社会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在确保基金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高医疗保险监管和经办服务水平。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可以按照规定继承。参保人离开本市,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的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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