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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条例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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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管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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