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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退房条件的,可以按照约定退房,没有约定有以下情况可以退:1、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2、面积误差导致退房。即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达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4、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是否退房。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1.是不是所有的协议退房一定要经过法院的判决?答:不是,可以先协商。2.本人购买的房屋已经确定到了X号楼X单元X户了,此时如果开发商不给钱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拍卖我购买的那套房产吗?答:开发商不还钱,在法院判决情况,可以执行。3.因为存在银行贷款问题,如果开发商不给我钱我将无能力偿还银行贷款。此时银行会起诉我还是连同开发商一起起诉?如果只起诉我,我可以追加开发商为第三被告吗?答:4.如果银行起诉我或者连同开发商一起起诉(或者不可以追加开发商为被告)法院会宣判拍卖我其他资产吗?还是会拍卖我购买的那套房产。(此时已于开发商解除合同)。答:法院可以根据判决来执行你的其他财产,那个房子您已经解除合同,法院不会执行不是您的财产。5.如果开发商害怕得罪银行,要求分开偿还这101万,单独还给银行,这种可能性存在吗?其次,具体的还款方式会在法院宣判的情况下确定吗?如果开发商要求分开还款,我可以要求不同意吗?法院会接受我的意见吗?答;可能性还是存在的。还款方式不是必经法院确定。可以要求。法院一般会接受您的意见。契税与维修基金如果这两个部门把钱给了开发商我有权利要回来吗?需要协议补充吗?协议不补充能要回来吗?答:契税是房产交易中心收取的,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契税和维修基金损失。7.听说开发商在房子没交房的期间在房屋交易中心中有个账户,所有买家的钱都会走入这个账户?答:管理方法不一样。8.如果开发商不给我钱,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能实际的把钱要回来?可以起诉解决,让后强制执行。9.退一万步讲,如果开放商实在不给我钱,我可以要回那套房子与其他的损失?答:您不能即要求履行合同,还要解除合同,损失可以再选择一种形式下都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过一浪。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位于北京亦庄的某楼盘近日推出“全盘无首付”促销政策。每到楼市低迷期,“零首付”都会重现江湖。今年以来在三、四线城市也不断出现“零首付”和“低首付”。开发商以“零首付”来促销,显然是为了诱惑那些暂时付不起房屋首付款的消费者来买房,以提高楼盘销量、拉升公司业绩。从过去情况来看,“零首付”一般有多种方式:最常见的是开发商临时垫首付款,然后让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分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第二种是将房屋价格提升后对首付款进行“减免”,最后由银行来垫首付款。推出“零首付”的北京开发商采取何种方式不得而知。不管什么方式的“零首付”,对银行而言都意味着风险,因为这让银行失去了对风险客户的辨别能力,一旦某些购房人缺乏后续还款能力,房子就有可能变成银行不良资产。对购房人而言“零首付”看上去缓解了购房压力,实际上潜藏更高的购房成本或更大的风险,若不能按时还开发商垫款,房子或被收回。在“零首付”游戏中,开发商是设计者,自然也是最大获益者,可以提高销量、回笼资金、拉升业绩。而购房人和银行则要承担潜在风险。如果“零首付”继续蔓延,则会对国家金融安全构成一定威胁,因此,有必要及时调查“零首付”楼盘,如果认定违反现有政策应该立即叫停。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规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这意味着,无论是“零首付”,还是低于30%的低首付,都是违规的,对于违规现象,各地住建、银监等部门理应严肃查处。据悉,近日某媒体引述银监会高层内部讲话指出,房地产贷款区域性、结构性风险加大,要严防虚假按揭贷款,严防以消费类贷款用于购买房产,严禁零首付、开发商代垫首付资金等违规行为。既然政策不允许“零首付”,监管部门也表态严禁“零首付”,为何最近还是在北京等地出现“零首付”?综合来观察,“零首付”之所以频现,主要是因为过去从未见对“零首付”开发商进行处罚,开发商违规的胆子就会越来越大。再加上各地监管者对“零首付”不知情,即使知情取证较难,所以,开发商往往不把相关规定放在眼里,而地方监管者在土地财政的影响下,对开发商违规销售也就“睁只眼闭只眼”。“零首付”既是楼市低迷的产物,也是贷款难、首付高的折射。在楼市低迷期,开发商合理合法的促销手段应该是降价销售。而商业银行也应该积极支持首套房贷需求,不给开发商玩弄“零首付”的机会,或者不与“零首付”开发商合作。一言以蔽之,“零首付”是一种既违规又有风险的诱惑。虽然有一定诱惑力,但成本与风险仍不容忽视。尤其在楼市下行期,“零首付”对购房人、对银行、对金融等方面而言,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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