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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量计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计算包价的依据。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造价工程师或测量师)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实际工程量超出投标的清单量,这种情况称为量差,包括招标时少算、漏算和变更增加的量。一般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看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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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实际工程量超出投标的清单量,这种情况称为量差,包括招标时少算、漏算和变更增加的量。一般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看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了量差的调整方式,应执行合同约定。 2、若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发包人应对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应按实际验收合同的工程量调整。注意必须是验收合同的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的,一般不能调增工程量。 3、增加工程量后价格是否调整,仍然要依据合同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就需要双方协商,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调整
从合同有效和无效两方面分别讨论“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1、工程承包合同有效,一方对价款结算方式提出异议 合同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一方要求进行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应按合同约定价结算,即按合同约定的“一口价”进行结算。 2、工程承包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提示:发包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如未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或者被认定中标无效,结算或鉴定价款中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利润等全部工程价款。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未依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承包人宜提醒发包人,以避免合同无效。如果人民法院收缴利润,承包人可以将利润作为损失,要求对造成合同无效有主要过错方的发包人承担。
关于“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另外,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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