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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如下: 1、男女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应当共同生活、共同扶持; 2、男女双方的法律婚姻状况从未婚、离婚、丧偶转变为已婚; ...
未登记婚姻的男女关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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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但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 2、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1、婚姻登记是对事实行为登记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具有法律事实的特点,婚姻登记只是对当事人之间婚姻状况变动的合意进行如实记载和确认,使其合意生效。这种行为是中立的,不存在给申请人一定利益的事实。2、婚姻登记是以登记为绝对有效要件的婚姻属于私有领域,但是基于私有自治的原则。结婚,为男女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喜欢的配偶,建立幸福幸福的家庭,必须根据男女双方的自由意义建立,国家公权不需要介绍人。但是,由于婚姻关系到当事人身份的变更,与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亲属关系和社会整体的人伦秩序有很大关系,当事人身份权利的正当性需要一定的公示形式来确认。婚姻登记源于婚姻的社会性,通过对现有事实的认可,可以达到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其实,各国一直要求结婚需要一定的公示形式,宗教式和注册式都是为了达到公示的目的。3、婚姻登记本身就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对象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功能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特定婚姻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一定。因为,按照现在的民法典,一般情况下,结婚证能够证明2人之间有婚姻关系,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但是,如果属于民法典上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比如,隐瞒没有得到法定婚龄的事实,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办理了结婚证的;等等)虽然有结婚证,但婚姻是自始无效的,不会产生婚姻的效力,当事人之间也没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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