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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的确认方式: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为有效,否则无效。根据相关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参照《民法典》...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构成善意取得的有效。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不享有股东权利。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取得股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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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名义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去的股权是是非善意的,则股权转让无效。 在代持股协议中,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利较容易收到侵害。名义股东因拥有工商登记的权利外观,处分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较为容易,实际出资人若想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建议在代持股协议中对显名股东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如约定名义股东无权处分时的违约责任,以防名义股东处分实际出资人的股份。 风险提示:隐名股东的风险姓名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所以在实践中,隐名股东有如下风险: (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如果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构成善意取得的有效性。名义股东不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享有股东权利。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取得股权后,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名义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去的股权是是非善意的,则股权转让无效。 在代持股协议中,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利较容易收到侵害。名义股东因拥有工商登记的权利外观,处分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较为容易,实际出资人若想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建议在代持股协议中对显名股东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如约定名义股东无权处分时的违约责任,以防名义股东处分实际出资人的股份。 风险提示:隐名股东的风险姓名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所以在实践中,隐名股东有如下风险: (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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