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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前3年的年费。其它各种费用不能减缓。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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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的费用减缓是指对经济上有困难的个人或个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申请费用上的一定程度上的减缓政策。依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五、复审费。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免专利申请费:(一)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二)上一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规定如下: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 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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