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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原告为因为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行为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被告为实施该行为的债务人,债权人提起...
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原告为因为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行为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被告为实施该行为的债务人,债权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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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之诉的原告 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1)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 (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3)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2、撤销之诉的被告 (1)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2)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是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履行期限、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受益人或受让人。其中,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是被告。只有在撤销权和支付权的诉讼中,受益人或受让人才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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