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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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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拆除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在拆迁期限内,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按协议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安置协议;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分别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安置资金证明;(六)产权调换和安置用房证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听证、公示或者座谈等方式,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申请拆迁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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