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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保险公司将按照本次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险中赔偿,一般会承担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三十。 保险人负责赔偿。下列情况下,应当由...
一、医疗费(实报实销,以单据为准) 二、误工费:伤者每日收入X自受伤日到鉴定结论下发之日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x住院天数 四、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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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可以报警由交警部门进行案件的侦查。2、自行搜集相关的证据,证明此次受伤与你说的车主有因果关系,然后就赔偿金额可起诉。 需要的手续有:1、伤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和上述证明或证据,肇事车主或司机的户籍信息,准备一份起诉状就可以起诉了。 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评上残疾的,还应该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如果交通事故中的牙齿受损,受害者需要赔偿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补牙费用和后续可能产生的一些妨碍生活的费用。而且牙齿受损一般不会影响正常工作,所以一般不赔偿误工费。
可能涉及的赔偿: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精神赔偿金赔偿途径: 1、双方协商; 2、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支持精神赔偿。 3、单独提出民事诉讼。等刑事案件审判完毕提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条规定明确受害人可以就其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请求赔偿,而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条规定明确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予支持的。因此,如果受害人遭受故意伤害,其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均可列入物质损失,还有如果受害人的财产遭犯罪损害,不用质疑,遭受损害的财产正是物质损失。这些损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容易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果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系强奸罪犯所为,情况就有所不同。第一种情况,如受害人因遭强奸致伤、残或死亡,物质损失容易计算。包括受害人因医治伤情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致残的,加残疾赔偿金;致受害人死亡的,还须支付死亡赔偿金。这类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详细规定。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据的医疗发票为准;误工费按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确定;营养费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酌情考虑;交通费按受害人为医治伤情支付的交通费确定;住院生活补助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火食补助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级数,按受诉法院上年度当地居民的收入确定;死亡赔偿金以死亡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按半年计算。第二种情况,如受害人是处女,处女膜遭犯罪行为破坏,受害人可以请求因修复处女膜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如不住院修复处女膜,这笔费用还不能得到,因为法院要当事人出示证据。没住院,哪来的医疗票据啊?多数人不会选择修复处女膜。所以,一般情况下,受害人的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如此一来,害人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其实,对处女而言,处女膜是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的器官。因此,不能把它等同一般食用肉品:十块钱一斤,用称量,不值一块钱。如果认为请求赔偿是小题大做,那就不正确了。严格地说,处女膜是女人的贞洁表现,是贞操的象征;说它值10万、20万都不过分。如何赔偿处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不知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否曾有类似问题出现过。德国曾出现类似案例:“一行人在行走中,耳朵被空中的不明飞物‘割下’。手术前,医院把其掉落的耳朵搞丢了。这位受害人便向当地法院诉讼,请求医院赔偿其耳朵因被医院搞丢给其造成的损失150万美元。医院抗辩称其耳朵是脱离人体的器官,不能按人体的器官计价赔偿,要赔就按当地的猪肉价格赔偿,最多赔偿3美元。案件经一审判决、一次上诉、二次上诉(德国是三审终结)、再审,几经审理,最后告到德国中央法院,中央法院受理后,组织法学专家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丢失的耳朵虽是脱离人体的器官,但如在一定的时间内,经特殊处理,手术缝合治疗,完全可以恢复到受伤前的状态。因此,对受害人而言,这只掉落不多时的耳朵是具有特定意义的。最后,中央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受害人损失105万美元。”处女膜与耳朵一样,同样是人体的器官,而且对女性是具有特定意义的人体器官。张三认为值5元,李四认为值10万,江麻子认为值30万。你能说他们谁对谁错吗?第三种情况,如受害人是妇女,在遭强奸侵害后,没造成器官损伤,没造成物品(如衣裤、耳环、项链)损坏;或者受害人是幼女,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只发生性器官接触,而没实际插入,虽构成强奸罪,但由于没插入而损伤受害人的性器官,没造成受害人物质损害。这种情况,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请求赔偿不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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