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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违规生育行为与人口与计划生育违反相关的规定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2022-01-26
首先,助学金是指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施行国家助学金政策。也就是说,助学金是补助给那些生活有困难的学生的,这与其家庭是否有违规生育行为无关。同时,如果违规生育行为是发生在安徽,只要接受如下处罚即可。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六条规定,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第四十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第四十九条规定,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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