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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2021-06-01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明确规定第1079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而六个月后可再行起诉,此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大一些,但也要符合《民法典》感情却已破裂的情节。并排除军人无重大过错妻子提出离婚的情形第二次离婚开庭前,法院给与夫妻双方6个月的冷静期,但是夫妻感情并没有和好,那么可以视为夫妻感情肯定出现了问题,不然谁也没有轻易到法院来打官司。基础这种判断,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即使对方不肯同意离婚,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可以强制判决夫妻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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