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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十三万 女出纳领刑四年

2022-10-27
在两年多时间内,挪用公司资金累计达136146.41元供自己挥霍,至案发时仍有106146.41元未归还,近日,岳阳XX营部的女出纳员A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对其挪用尚未退还的人民币106146.41元继续追缴,发还受害单位岳阳XX营部。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2009年5月间,女出纳A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累计人民币136146.41元归个人使用。除2009年6月12日归还人民币3万元,至今仍有106146.41元未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遂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A月有期徒刑四年,并对其挪用尚未退还的人民币106146.41元资金予以追缴,发还受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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