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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诉讼的撤诉裁定一般是可以进行上诉的。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对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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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普通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申请撤诉的,法院同意诉讼结束。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法院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违法判决。如果原告仍不服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对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新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决。
另外,如果原告是因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可以再起诉,但要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说明案件已审理结束,相关法律文书已生效,不再涉及撤诉,若是有异议,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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