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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所得的财物已转让给其他人的,如果该受让人不知道该财物是诈骗所得,并支付了合理的价位,说明此受让人是善意的,这时便不能被追缴。如果受让人明...
一审被告和第三人两人分别上诉,各自交上诉费。如果是一审共同被告的话可以一起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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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所得的财物已转让给其他人的,如果该受让人不知道该财物是诈骗所得,并支付了合理的价位,说明此受让人是善意的,这时便不能被追缴。如果受让人明明知道该财物是诈骗所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说明受让人存在恶意,此时便可以被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撤诉,是原告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原告撤诉,只是终结了本次诉讼程序,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原告仍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重新起诉,要求法院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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