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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
本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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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于被害人死亡是出于过失。在伤害致人死亡后,立马就自首是法定上从轻量刑的一个情节,不过至于量刑还得由法官依据案件的情况来决定。其中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因一些过激的行为而致人死亡的情况,一般不会被判以死刑。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不报告或谎报事故情况,错误的事故应急处理,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事故结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增加重伤3人以上,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情况(2)实施以下行为之一,不能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的情况:1、决定不报告、迟报、欺骗事故情况或指导、联系相关人员不报告、迟报、欺骗事故情况2、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擅自离职或逃跑的情况3、伪造、事故现场、损害、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损害其他人员、欺骗、报告、损害、损害、损害等事故的情报告、事故的情、数据、隐藏、数据、损害的情况的情况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责任的人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管理者、实际管理者、投资者和其他负有报告责任的人。
1997年曾对故意伤害的第二款做过修改,1979年刑法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97年改为致人重伤的,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则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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