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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一般都是要法定的情节,比如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者是特殊主体,比如未成年人(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已满75周岁的人等。如果只是一个酌定的情节,比如赔偿、获得谅解、退赃退赔、平时表现好等,这些是无法减轻处罚的,最多只能从轻处罚。
贩毒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量刑能够减轻处罚: 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3、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 4、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下面我来为你解答一下。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人,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当立即释放。但如何办理释放手续,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法院《解释》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均未有详细的阐述。但《看守所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有有关规定。《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该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四)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结合上述规定,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办理规范的通知释放文书。同时,无论是何种法定事由的被羁押人出所均使用合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书,如:撤案、不诉、不捕、取保、监视居住等等,不能只有免予刑事处罚,释放人时口头通知释放。再者,释放被羁押人,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缺少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极不严肃的,也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更何况未有法律文书。因此,口头通知释放被羁押人,是极不严肃的,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如何释放呢?按照法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必须立即释放被羁押人,但此时刑事判决尚未生效,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下达执行通知书。正确的释放程序应当是:人民法院在宣布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对免予刑事处罚人变更强制措施,即强制措施,通知看守所立即放人,待判决生效后,下达该法律执行文书,同时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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