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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调整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方面?

2024-11-28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注意事项 (1) 变更子女抚养费,需另行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子女通常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但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养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因此,应另行起诉。 (2) 符合法定事由,法院应予支持。变更抚养费需具备法定事由,法院才能予以支持。法定事由包括: 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仅有法定事由还不够,还需父或母一方有给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3) 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无论是增加、减少抚养费,父母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请法院解决。 尽管增加抚养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给付抚养费的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①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养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②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还有一种情况,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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