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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继承一般需要进行公证,一般情况下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遗嘱的继承,另一种是无遗嘱的继承。这二者继承房产进行公证所需的材料是不同的。 (一...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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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继承人应提交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2、遗嘱继承的应提交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和继承权公证书,经法院判决、调解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3、继承人身份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4、原房屋产权证书;5、房屋测绘成果图;6、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交易内);如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房屋已设抵押的,继承登记时还需出具抵押权人证明。
房产继承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时,一般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3、亲属关系证明; 4、房产证; 5、其它需要的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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