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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1]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自动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填写投保单开始到犹豫期结束前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一种是犹豫期后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等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因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而解除合同等。撤销保险合同和退保法律上没有具体的定义,一般理解,填写投保单开始到犹豫期结束前犹豫期后投保人解除合同称为撤销保险合同,犹豫期后投保人解除合同成为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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