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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的;(二)双方...
彩礼问题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起诉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但是一般登记结婚了一起生活了法律上很难支持退款,你可以看地方风俗是什么样的,还可以以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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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结婚证,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在法律上就是没有结婚,也就没有离婚可言。法律有规定彩礼是要以结婚为前提的,在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而最后两个要分开,彩礼是要退还的,但退还的数额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不是一概全部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上述规定来看,双方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并同居生活的,只有给付礼彩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符合法定的返还彩礼条件,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
王大姐是个热心人,特别喜欢说媒,2010年看着邻居李某27岁了还没成家,就想着为他介绍一个。2010年8月,在王大姐的介绍下,李某认识了女孩吴某,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当年10月26日订了亲。根据女方的要求,李某家向女方支付了价值4万余元的彩礼。然而,吴某后来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交往,而且吴某家人明确表示不退彩礼。这让王大姐陷入了尴尬,媒没说成,还让自己因为彩礼的事与邻居家的关系闹得很僵。 李某家经济并不宽裕,眼看索要彩礼无望,李某于是来到肥西法院将吴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吴某称,自己与原告只是恋爱关系,并未订婚,更无订婚彩礼之说。同时吴某称,2010年10月26日,原告及其家人来到自己家只是来看家,并非原告所说的订亲,而原告带来的只是做客的礼物,并非所谓的彩礼,因此原告所说的彩礼不应该退还。而原告李某则一直坚称吴某家人收取的就是订婚彩礼,根据农村的风俗,订婚后双方未能结婚,订婚彩礼应该退还。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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