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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可以解除竞争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4)》第9条明确规定,在竞争限制期内,使用者要求解除竞争限制协议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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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密协议可以协商解除,用人单位3个月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请求法院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当事人双方订立了保密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
公司一般不可以随时终止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则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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