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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不批捕是哪个部门提出的?

2021-10-13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 3、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 4、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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