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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外地协议离婚,离婚办理的方法为: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1、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不需要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双方持下列材料(1)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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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意思表示、归属、给付、等。,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
可以在异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条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注: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指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要求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2、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第2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三是被监禁的人。3、按照《意见》第11条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有关规定:①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规定住所,是指公民的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③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其二,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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