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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利用集资、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建设地方公路时,各乡(镇)、村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取管理费和其它影响公路建设的各种费用;计划、工商、...
修建地方公路应当同时建设公路防护、养护等配套设施。重点线路应当设置里程碑、界碑,并逐步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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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地方公路建设,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筹集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用于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其资金来源是:(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的地方公路建设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二)各级财政安排的公路建设资金;(三)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四)社会各界对地方公路的捐赠、赞助资金;(五)自费修建的地方公路通行费。
XX地方公路建设,在基础设施投资和补助标准等方面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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