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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车祸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车祸...
1、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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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方全责的,全责方赔偿多少钱是有法律规定的,以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受害人受伤的情况而定。 交通事故一方负全责的情形: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2、信号灯禁行时,横过道路诱发事故的; 3、翻、跨、钻隔离设施诱发事故的; 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紧急刹车无法避免事故的情况),急穿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诱发事故的; 5、夜间在车行道躺卧诱发事故的; 6、嬉闹、玩耍、突然闯入车行道诱发事故的; 7、攀爬车辆诱发事故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责任的根据,也是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毁灭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可能导致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以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毁灭证据,就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一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道路交通中,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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