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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一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另一方是具有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另一方是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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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生活中我们找到一份工作往往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者维权的依据。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一)劳务合同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劳务关系,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与公民个人之间建立劳务关系,还可以是公民个人与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劳务关系; (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双方签订和履行劳务合同时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 2、劳务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是侧重于以劳务行为的结果为给付标的的合同。无论是提供运输劳务行为,还是提供各项承揽业务,劳务合同都强调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结果支付劳务报酬; 3、劳务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 除民事法律的一些基本的强制性规定以外,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劳务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 4、劳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 (一)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绝大多数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没有对劳务合同的成立形式作出强制性的要求。口头合同一般是允许的。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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